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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围观辱母杀人案必须理性杂文

上一章← 章节目录 →下一章2019.08.16

近日,山东聊城一起因追讨高利贷余款而导致伤害三人致死一人的案件的一审判决,在络上披露后,引发了公众的围观,公众在广泛关注的同时,对“辱母杀人者”于欢被判处无期徒刑纷纷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有少数人认为判决是合理的,但更多的人认为判决有失公允,应当以正当防卫判决无罪。

“辱母杀人案”这一事件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时年22岁的青年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由山东聊城地产公司吴学占派来的)长达一小时的限制人身自由和被辱骂、被扇耳光、以及母亲苏银霞被催债人杜志浩用生殖器侮辱、脱鞋捂嘴后,于欢本人也被催债人用椅子杵着,被迫退到一张桌子跟前的于欢,情急之下,用办公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刺伤了4人,其中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这一事件是在两名接警警察介入4分钟即离开他们所在的办公楼之后,苏银霞和其儿子于欢依然承受着催债人的围困、辱骂的情形下发生的。

2016年11月21日,于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于欢律师“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认定罪名成立,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随后,案件的双方死者的家属和于欢都不满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双方都委托律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案件一经披露,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围观,深度探讨,形成了舆论事件,2017年 月26日晨,法制披露“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等做出反应,针对公众围观、舆论关注的各种问题,启动了相关机制,开展调查。于欢案件的上诉也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受理。

一桩案件能够被人围观,且引起反响,其中必然有争议的地方,或者有被围观、需要围观的东西。有人说,中国人喜欢围观,哪里热闹就往哪里凑,哪里人多就往哪里挤。对此,本人并不否认。作为曾经围观过“马加爵案”、“药家鑫案”、“聂树斌案”、“彭宇案”、“孙志刚案”的人,并非好事者,更不是没事找事做的人。作为公众中的一员,围观某些司法案件,不是想和众人一起去介入案件的裁决,更不是想去左右司法的意志,而是,希望中国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得以保障,正义得以弘扬,法制得以进步,“位卑未敢忘忧国”啊。

今天,本人又一次和公众一起“围观”一桩司法案件:辱母杀人案。其目的并不想对案件的判决去施加影响,也不想去干扰司法的独立性,而是想在此呼吁,围观“辱母杀人案,必须理性”。

首先,于欢是“辱母杀人案”的当事人,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从受害者转变成伤害者,到底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11名催债人各自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施行了怎样的行为?涉事的警察到达现场的4分钟做了什么,是否涉嫌渎职?于欢持刀伤人的时候,警察在现场或现场周边,还是离开了现场?11名催债人是否为债权人,其所催的债务是否真实,并受法律保护?催债的手段或措施行为是否合法?所有的这些疑问需要用事实和证据解开,而我等公众并非当事人,也非目击者,更非事件的调查者,在事实没有清晰明了之前,就擅自发表影响案件判决的言论,甚至对判决结果主观臆断,显然是不理性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一切以事实和证据说话嘛。其次,公众和媒体围观案件的目的是明晰事实真相,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点与中国司法系统是一致的,是不置可否的。媒体通过把案件放在聚光灯下,借助公众评说的力量,达到舆论监督的效果,让法律条文得到公正实施,因为法律条文是经过技术归纳的民意反应。司法却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据事实、证据以及相关的证明关联,并依据对应的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当然,不可否认,司法对案件的判决确实会因为某些因素的干扰而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甚至是枉法判决。民意与司法并不是矛盾对立的,任何一次司法案件的公众围观之后被改判,都不能看成是民意的胜利,公众之所以围观并发声,是来自于每一个公众自身的痛感和心里所存的正义感。从“药家鑫案”、“聂树斌案”、“孙志刚案”、“唐慧案”等一个个案件的改判,都可以看到公众舆论的助推力量,让司法更加趋于公正。正因为公众围观司法案件,有可能影响到司法的判决,因此,围观更需要理性。

司法不会也不应迁就和盲从民意,看舆论“脸色”行事,这是由司法的独立公正决定的。司法不能因公众一围观,就乱了阵脚,乱了方寸,而是要在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检验。任何一次脱离民意或者悖逆民意的判决,即使符合相关的法律条文,也是不完美的,更是有遗憾的。法律是冰冷的,但是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和判决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和戕害。尊重民意,尊重公众围观所发出的声音,本来就是司法前行的源泉动力。

有了理性,当我们再回归“辱母杀人案”的事实时,就可以更加从容淡定,发出自己经过深思熟虑的声音,唯有理性之后发出的声音才更能被尊重和聆听。“辱母不护,国家必殆。”于欢因母亲被欺,被侮辱,在警察离开之后,依然感觉自己和母亲处在不安全的状态中,被迫持刀将非法催债的人或刺伤,或刺死,这一情节理当视为正当防卫,除非事实并非如此。于欢的“挥刀乱刺而导致的杀人行为”绝非主观的,也绝非故意的,而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且极度慌乱下的正常行为,同时也是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放高利贷,并非法限制他人自由,非法催债的行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存在错误,当于纠正。

在这起“辱母杀人案”中,还有一个事实必须重视,那就是这起案件的导火索:高利贷。如果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没有借下这笔高利贷,就不会有后面事情的发生。事实上,在案件发生当地——聊城市,金融秩序已经严重扭曲,高利贷肆意横行,暴力催债的事情时有发生。被杀者杜志浩与其他10位催债者都是地产公司吴学占雇用而来的,他们采取非法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方式对欠债人进行威逼、侮辱,可以说,杜志浩的死咎由自取,这也正应验了一句话:多行不义必自毙。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 6%以上的视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苏银霞未能从银行借到资金,而向民间借高利贷,其所所还本金月利息10%,已经远远超过 6%的界限。这一行为也反应了中国中小企业借贷的困难和处境,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中国金融环境对中小企业的恶劣。“辱母杀人案”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和干预,案件也获得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理,我们有理由相信,于欢“辱母杀人案”一定会受到公平公正处理的,这一案件的所有真相都会公之于众的。司法须敞开胸怀倾听民声,才可遵从公平正义的初心;公众和舆论当理性关注,方可推动法治的进步。

共 28 7 字 1 页 转到页 【编者按】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在络上披露后,引起纷纷议论。有公正,有愤怒,也有偏颇。这篇文章,理性的,公正的,有理有据的分析解释。文章干净利索。推荐欣赏【:北极主人】

1楼文友: -28 2 :42:01 谢谢北极主人的辛苦编审和点评。问好。

2楼文友: -29 01:10: 6 很欣赏最近一段话:如果法律让人民丧失了安全感和信任,那就是在犯罪。 没有虚伪的文字,只有虚伪的心。

回复2楼文友: -29 1 : 0:44 谢谢。是的,我也欣赏这句话。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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