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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强拉妇女治疗精神病被判返还医药费吗

上一章← 章节目录 →下一章2022.02.18

要不就是乱说一通。后来面熟了 医院强拉妇女治疗精神病被判返还医药费

新快报讯 ( 曹晶晶 实习生 任仲杰 通讯员 天法宣)“我根本就没有病,当时正和人吵架,突然冲进来四五名男子把我捉住、打针,我当场就昏倒了……”被某医院两次强制入院的张女士出院后用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近日,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两次强制医治都没有征得张女士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同意,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宣判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合计58455.69元。

据张女士表示,2005年4月11日上午,某门诊部保健医生未经诊疗,就给家人送来国家一类精神药品氯丙嗪100片,张女士得知后就保健医生违规用药问题到门诊部与门诊主任产生争执。在争辩未果的情况下,门诊主任打叫来某医院的医生,四五名男子捉住张女士强行进行肌肉注射,导致张女士昏迷,以后强迫入住该医院。张女士被强制住院治疗直至2005年5月31日才准许出院,住院费用总计23029.15元。在整个过程中,医院没有通知张女士家人,入院手续也没有其家人签名。

2005年7月16日,张女士又被拉去做“精神病医治”,这次是该医院派人到张女士家中强行将张女士带走的。一样,这次入院,医院也没能出示证据证明经过张女士本人或其家人同意。以上两次入院医疗费合计42606.6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两次将张女士送往其医院医治,并未征得当事人张女士及其家属同意,违背了相关规定。并且黄涛、孟宪璋、周平三人由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当时没有取得或没法出示的缘由,对张女士的医治也缺乏合法性。故此,判决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返还医疗费42606.69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5849元合计58455.69元给原告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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