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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改需其他法律领域配合吗

上一章← 章节目录 →下一章2022.03.03

分为络交易枢纽工程、产品中管枢纽、资金结算枢纽三部分 核心提示:《预算法》制定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提出的初期,整个社会还笼罩着厚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权力至上的观念还处于支配地位

《预算法》制定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提出的初期,整个社会还笼罩着厚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权力至上的观念还处于支配地位,政府和民众的法治意识都比较淡薄。

受此影响,《预算法》的立法重点并不在于如何加强财政民主,实现人民通过预算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其指导思想仍然承袭国务院制定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旨在突出政府对预算的管理,实现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作用,增强政府预算行为的规范性。

此次《预算法》的修订,应彰显预算的民主统制理念,突出代议制预算的主导地位,推动预算由 政府自我管理的工具 向 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 转变。

《预算法》在中国财政法中的地位虽然重要,但是,毕竟它只是一部相对具体的程序法,其技术性大于政治性,不宜对《预算法》的修改期望太高。正如现行《预算法》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一样,《预算法》无论怎么修改,将来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与预算功能发挥、预算资金分配息息相关的几个问题,如预算权力的配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财政支出的标准或定额等,《预算法》都无能为力,必须借助于其他法律的配套。因此,不宜将预算法修改等同于预算体制改革。预算体制改革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修改《预算法》外,还需要其他法律领域的配合与协调。

(作者系武汉大学教授、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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