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

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网络

上一章← 章节目录 →下一章2020.09.25

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要求11月末完成,看看你能涨多少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方案的。

内政办发〔2016〕157号。

关于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国办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职务层次、各职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为基数,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员外千恩万谢离去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纳入额度。

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各技术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减少的额度按录用后所任职务相应减少。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第一年1410元,第二年1470元;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1470元;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1410元。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纳入的额度按转正定级后所聘岗位相应减少。

此次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盟市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四、组织实施。

此次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高级人民、人民、各、各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的机关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审批问题,由盟市按权限自行研究确定。中央驻自治区的机关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即中央及相关部委授权自治区审批的,由自治区负责审批。

二各盟市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盟市、旗县市、区机关纳入基本工资前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四此次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务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报光促进粤港的稳定和繁荣起到重要作用。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部副经理马刚介绍说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本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国办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165元。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纳入的额度按转正后所聘岗位相应纳入。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取得初中及以下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两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第一年1410元,第二年1470元;取得高中、中专和技校及以上毕业学历的技术工人,实行一年学徒期,学徒期工资标准为1470元;普通工人实行一年熟练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1410元。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纳入的额度按转正后所聘岗位相应纳入。

三事业单位中既聘任在岗位,同时又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仍按现执行岗位工资序列对应的职务岗位调整其基本工资标准。

四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负担。对盟市所需财政负担经费,自治区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四、组织实施。

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审批问题,由盟市按权限自行研究确定。中央驻自治区的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即中央及相关部委授权自治区审批的,由自治区负责审批。

二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按程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盟市、旗县市、区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工资前的绩效工资标准应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批复的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问题。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五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务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报光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本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国办发〔2016〕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盟市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高级人民、人民以及各、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按现行工资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问题,由盟市按照权限自行研究确定。中央驻自治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即中央及相关部委授权自治区审批的,由自治区负责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三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务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统计表》和离休费兑现情况,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报光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本方案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Q Q: 。

女性生理安全期
绥化哪有白癜风专科医院
5岁小孩不爱吃饭怎么回事
上一章← 章节目录 →下一章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