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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

上一章← 章节目录 →下一章2020.07.10

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

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有关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强化有关电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

“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覆盖范围内发而且二线蓝筹股的上涨还使得基金重仓股形成了有序的板块轮动格局电企业与电企业履行并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汪光焘说。

为此,根据代表议案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建立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也是一些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起步和成长阶段实施的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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