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溜门贼被抓现行零收获仍将获刑

上一章← 章节目录 →下一章2020.08.09

“溜门贼”被抓现行 “零收获”仍将获刑

郴州-郴州讯(通讯员 陈荣梅 李露萍)溜门入户偷东西,一分钱没偷着,被抓现行。日前,小偷李某虽然盗窃零收获,却因盗窃罪被嘉禾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县首例入户盗窃零收获入刑案。

2011年12月5日10时许,嘉禾县坦坪乡坦坪村李某窜至同村一村民家,从窗户爬进屋内行窃,将房内的铝制酒缸、脚盆、脸盆从窗户扔出,拟变卖获财。李某随后从窗户爬出时,被正好回家的户主发现。

李某被刑拘后百思不得其解,一年前,他也曾入户盗窃被抓,因盗窃金额较少,被处以治安拘留15日。此次盗窃数额比上次更低,且未到手,为何却被追究刑事?

检察官释法说理,为李某解答了困惑。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所办理的入户盗窃案件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来定罪和量刑的。该司法解释依据原刑法条文的多次盗窃规定,将入户盗窃的次数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3次以上或金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盗窃罪。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定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也就是说,只要入户盗窃就已构成盗窃罪,不再受盗窃数额和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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